
2025年3月至4月,我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林木种苗质量抽检工作,抽取了大田县、尤溪县、永安市和省级林木种子储备单位的种苗质量,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市级抽检以现场抽样检测与内业档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抽查杉木种子、苗圃地和造林地苗木质量。全市抽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12家,其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2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5家、苗木使用单位5家,涉及杉木、木荷、红锥等6个树种,共抽样检测4个种批、13个苗圃地苗批、9个造林地苗批。
(一)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抽检4个种批,检测尤溪国有林场和沙县官庄国有林场生产的杉木三代种子,种批合格率为100%;苗木质量抽检了5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的13个圃地苗批和5家造林单位的9个造林地苗批,苗批合天富注册登陆格率为100%。
(二)使用的种子、苗木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情况。被查的5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为具有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供种,13个苗批用种附有标签,其中7个种子标签填写规范、6个种子标签填写不规范,主要是品种、产地、种批号填写不规范。种子来源清楚,有5个苗批的种子来源于种子园、1个来源于母树林、1个来源于组培继代、6个来源于一般采种林。检疫方面,13个苗批用种附有《产地检疫合格证》,但有2个苗批用种无异地调入植物检疫证。使用的9个造林地苗批,均为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苗,所有苗批附有标签,其中7个苗批的标签填写规范、2个苗批的标签填写不规范,主要是原产地、苗高、地径、苗批号等填写不规范。
(三)作业设计中对种苗遗传品质和播种品质提出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抽查的5家苗木使用单位,有4家单位对苗木遗传品质和质量指标提出了准确要求;中林(三明)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地作业设计为木荷普通种,实际造林使用的是木荷良种。
(四)种苗(或造林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对种苗的要求情况、评标方式情况。被查的造林单位或个人中,4家对种苗的要求与造林作业设计基本保持一致。苗木来源方面,1家自繁自用外、3家单位直接采购苗木、1家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苗木。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的为中林(三明)林业有限公司。
(五)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许可、标签、档案、自检制度情况。被查的5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均办理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持证率100%,均有使用标签,标签使用率100%。3家苗木标签使用不规范,主要是原产地、苗高、地径、苗批号等填写不规范;5家苗木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建档率100%,有3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档案不齐全;3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自检规范,自检规范率60%。
(一)种苗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有些生产单位对档案建设重视不够,档案要素收集不齐全,存在标签填写不规范、生产经营记录简单、苗木自检不规范、苗木调拨凭证未及时归档等问题,档案保存达不到规范要求。
(二)种苗质量监管有待加强。县级林木种苗人员配备不足,对种苗质量管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服务指导不足,辖区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依然存在种苗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三)用苗质量关卡有待强化。造林作业设计没有对良种使用、苗木质量、苗木品种作出具体要求;未及时索取保存标签、许可证复印件、产地检疫证或良种证等苗木来源凭证,苗木购买合同签订不及时。
(一)强化苗木质量监管。要进一步落实林草种子许可制度,严格发证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苗木质量检查、“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就地指导整改,对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许可事项生产经营的单位,依法给予查处。
(二)强化种苗制度落实。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许可、档案、标签等种苗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存种子来源、苗木销售等凭证,规范使用标签,及时开展苗木自检和产地检疫。
(三)强化用苗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造林作业设计、招标文本上的要求使用苗木,引导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强化造林档案管理,索要和保存购苗合同、许可证、标签、检疫证等苗木来源凭证。
大田县、尤溪县、永安市要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对照相关标准,限期抓好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5年7月底前报市林木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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